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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境外证券投资】投资境外证券 务必依法而为

时间:2019-02-08   来源:市场   点击:

投资境外证券一直是许多投资者想接触又碍于相关知识的匮乏而不敢轻易入市的领域。尤其是当国内证券市场比较低迷时,更多的投资者将目光转向了境外市场,打起了炒美股、港股的主意。

投资境外证券,务必依法而为

投资境外证券,务必依法而为

正应了一句老话“有需求就有市场”,随着投资者对境外证券投资交易的需求不断增加,市场上悄然出现了一些可以提供美股、港股等境外证券买卖服务的网络平台,其业务实质是一些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境内互联网公司合作,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为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提供交易渠道和服务。

那么是否“存在即合理”呢?这些服务平台的出现是否正是对市场需求的合理满足呢?通过对我国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研究可以得知,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这类平台与机构的业务基本上不合乎法律规定。

证监会在2016年的一则对投资者关于境外证券的买卖服务的答复中提到,我国《证券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可见我国对于证券业务的经营是有着严格而明确的准入标准的,具体表现在我国《证券法》中的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及第一百六十九条等内容,分别规定了我国证券行业中的各类主体的设立及从业应当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的监管机构予以决定和批准。

例如,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因此在我国境内要展开证券行业的相关业务,第一步就是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核准与认可,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前提下是不能开展业务的。据了解,文章开头所提到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境内互联网公司合作的模式普遍并未得到我国证券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认可,因此其业务模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其次,我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或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也就是说,在上述的“合作模式”中,除了我国境内的的经营主体的设立及业务开展要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以外,境外机构的部分也同样需要,未经批准的不得展开相应业务。

根据证监会的有关公告,目前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机制外,证监会未批准任何境内外机构开展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业务。因此,证券市场的投资人要投资境外证券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通过购买QDII基金产品份额、参与“沪港通”交易等合法渠道投资境外证券市场,从而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我国证券行业监管机构之所以对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做出如此严格且细致的规定,原因在于通过未经批准的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缺乏相应的安全审核以及法律保障,而且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都在境外,一旦产生投资纠纷,必然会造成投资人权益受到巨大损失且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因此,境外证券投资,请依法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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