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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行业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细则

时间:2013-03-17   来源:上市公司   点击: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现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本公司的行业类型,并对应本备忘录所附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主动披露本备忘录规定行业以外的,所从事其他行业的经营性信息。

第三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不披露即解释”的原则,即对于本备忘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内容,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披露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向市场解释其未披露的原因并做特别提示。

第四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非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影响公司价值判断的关键指标。

第五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本备忘录规定的指标时,包括相关行业经营性信息统计指标及非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关键指标,应当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指标含义,包括计算依据、假定条件等情况。

上市公司披露上述指标时应当保证前后报告期的一致性,计算依据、假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充分说明。

第六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除应当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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