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宁波中百,证券代码:600857)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监会查明:宁波中百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天津九策向中建四局出具《担保函》的事项,致使宁波中百 2013 年至 2015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宁波中百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对龚东升等25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和金额不等罚款。此外,拟对龚东升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胡慷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16年6月22日晚,宁波中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6年4月20日,宁波中百发布《关于有关事项说明暨继续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收到中建四局发来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函》和中建四局委托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根据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签名,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图样的担保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因此承担高达11.46亿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公司已向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同时也向宁波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
历史交易显示:2016年4月15日宁波中百收盘价16.79元,受巨额担保事件影响,股票复牌后连续三日暴跌,5月18日收盘价仅13.25元,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宁波中百未依法披露巨额违规担保事项,情节特别严重,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但区区六十万元罚款根本不足以有效惩戒,投资者依法索赔才是硬道理。早在去年6月证监会立案时,我们已经第一时间开展股民索赔预登记,经过漫长等待,终于等来处罚告知,一旦正式处罚公布,我们将第一时间代理股民向宁波中院起诉。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3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20日期间曾买入宁波中百(600857) 股票,并在2016年4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两律师提醒,投资者应准备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该股票到2016年9月底)、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