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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改革开放才能|改革才能遏制减持套现的破坏力

时间:2019-04-14   来源:如何选股   点击:

新年伊始的证监会工作会议虽然发出了改革的呼声,但也许是改革欠账太多的缘故吧,会议所提到的改革内容或范围依然难免挂一漏万。其中,只字未提对贾跃亭式减持套现的破坏力如何通过更进一步的改革来加以防治,不能不说是一大令人遗憾的缺失。

改革才能遏制减持套现的破坏力

改革才能遏制减持套现的破坏力

刘士余主席雄心勃勃地提出了建设资本市场强国的宏伟目标,可是如果任由大股东、董监高像现在这么继续减持套现下去的话,岂不等于一边在为建设资本市场强国的高楼大厦添砖加瓦,一边却还在鼓励持有较大比例股权且受益于上市溢价最多的那部分人继续可以任性地上房揭瓦,就地挖资本市场强国的墙脚不成?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也是行不通的。

遏制和消弭贾跃亭式减持套现的破坏力,首先要在观念上戳穿全流通理论的虚伪性。无论古今中外,上市公司的股份都是有限可流通而不可能真正全流通的,否则,就没有上市公司的稳定,也没有资本市场的稳定。不加分析地一概认为减持有理,套现有理,显然不符合中国国情,也是极端荒谬的。即使是经过股改的上市公司,也有必要鼓励大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以公司稳定为重,作出在一定条件下轻易不减持或少减持的承诺,更何况没有经过股改的上市公司呢!除非他们愿意支付一定的对价来作为对上市公司和广大流通股东的补偿,否则,凭什么任由他们这么过于随便地减持套现,甚至视享受上市溢价为大股东与生俱来的先天特权呢?

遏制和消弭贾跃亭式减持套现的破坏力,更有必要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对现行股权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千篇一律的“同股同权”未必适合所有企业,更不用说创新型科技企业了。同股不同权,一定程度上或有利于帮助创新型科技企业有效解决外部融资和保持控制权的矛盾关系。同时,控制权的巩固有赖于对超级表决权股的流通限制,实行同股不同权的创新型科技企业要保持自己好不容易获得的控制权,也就不能过分随意地为了套现而减持自己的股权,否则,就等于放弃自己的控制权,降格为不具备控制权的流通股份。当然,笔者在这里主张的改革,并非只有同股不同权这华山一条路。有些企业实行的事业合伙人制度,对合伙人股权也有类似的捆绑性要求。这也不失为颇有意思的一种改革探索。

总之,遏制减持套现要靠制度性的改革,单靠房为投机防微杜渐的监管是靠不住的。当公司控制权的自由流动被制度性的改革阻断之后,公司股东面临的代理人成本会大大增加。这一方面有利于激励公司的创立者和管理层更加专注于贯彻其长期的经营方针,譬如技术开发和品牌培育,而不再是一味急功近利地去谋求更快地收回投资或加倍收回投资。另一方面,创立者的融资成本升高,板子最终还是要落在自己身上,他们也就有了更认真地权衡利弊的动力。如果离开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单纯为了寻求控制权溢价短期套现的一得之私而违反对公众投资人的忠慎义务,那么,不言而喻,他们乃至他们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距众叛亲离固然也就为时不远了,而资本市场强国的根基又岂能不为之而被极大地动摇和破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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