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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债务风险_地方政府债务监管趋严 四成险资何去何从?

时间:2019-03-06   来源:股市自我管理   点击:

地方政府债

近日,保监会一纸《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出台,要求强化保险机构责任意识,支持保险机构更加安全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告诉华夏新财富君,近年来,保险资金以各类债权、股权投资计划等另类投资的形式服务实体经济,参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PPP项目以及许多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险资另类投资的重要融资主体是地方投融资平台,其背后很大程度上是各级地方政府。其中一些险资的另类投资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他表示,除了存款、债券、股票,基金外的其他投资,目前这部分投资约占险资的40%,为大类资产中占比最高的。与地方政府债务相关的就是这部分另类投资。

因此从治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角度,要予以规范。另外,随着地方政府债务压力的上升,险资的另类投资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信用风险。过去在信用扩张期,出现集中违约的可能性较低,未来信用扩张速度减慢后,由于另类投资流动性较弱,需要警惕集中违约的风险。从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角度,也有必要予以规范。

PPP遇冷,错配待解

PPP热潮自2013年始,为地方政府融资提供了新渠道,也逐渐积累起更加隐蔽的地方债务风险。去年在金融领域肃清整顿大环境下,PPP项目难逃监管,财政部50号文、87号文相继发布,严禁地方政府变相举债违规融资;后于11月出台92号文规范PPP项目运作,明确“三类项目不得入库,七种项目清除出库”。

资金错配问题贯穿PPP发展始终,常见的资本金周转周期为5-8年,而PPP项目动辄15-20年的回收期,令多数资本望而却步。另外,激烈的竞争逐渐压低项目收益,也让更多参与者关注短期收益,“名股实债”等操作自此盛行。

“名股实债”出现以来常被“点名”但屡禁不止,然而2017年“私募基金备案须知”等新规的出台,明确“不得期限错配”,为该类隐藏巨大债务风险的操作画上了句号。

保险资金的长周期性质对标PPP项目似乎是“天作之合”,2016年,险资投资基础领域的方式增加了PPP。但险企对投资项目超高的风控标准又成为其进入PPP领域的一大障碍。据路透社援引业内人士消息,虽有诸多险企设立了PPP项目组,但“投成功的没几个”。

另类投资,险资新宠

据保监会公告,截至2017年8月末,保险资金已累计通过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直接服务实体经济超过4万亿元,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和市政行业。

另有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1月底,保险资管公司累计发起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812项,合计备案规模突破2万亿元;险资投资国家重大设施建设、养老社区和棚户区改造等民生工程累计超过5万亿元。

另类投资指在股票、债权及期货等公开交易平台之外的投资方式,也称替代投资,有门槛较高、流动性较低、收益风险双高等特点,债权、股权投资计划均属其列,成为险资近年来渐热的投资渠道。截至2017年8月末,保险资金以这两种形式支持“一带一路”项目约7414亿元。

险企另类投资2012年首获批准,自此收益率一直处于整体下行,2017年稍有改观,上升约1%。如中国平安自2008年开始参与京沪高铁项目,通过股权投资计划直接持股39.38%,共投资63亿元,自2014年起已有少量净利润,2016年实现现金红利1449万元,年度净利润约3681万元。截至2017年6月末,中国平安旗下的平安人寿投资服务实体经济超过1100亿元。

但在险企投资组合中占比稍有下降,如中国平安债权计划投资由2016年底在总投资中6.9%的占比降至2017年中期的6%。但业内人士透露,有大型险企正在加码债权计划投资,另类投资或将有更多创新应用空间。

朱俊生亦表示,另类投资未来应该还会平稳增长。一是保险负债成本仍然相对较高,需要相当可观的投资收益与之匹配,另类整体投资收益率更高一些。二是寿险资金负债期限正在变长,比较匹配另类投资期限较长的特点,可以更好地实现期限匹配。

监管趋严,何去何从

财政部不久前公布了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情况,截至2017年12月末,全国地方债余额164706亿元,非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达1.72亿元,审计署称我国地方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个别地方政府存在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包头市地铁项目被叫停、中融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期延期兑付等事件频现既可视为地方债务风险危害渐现,也可看到监管趋严,力图打破“中央替地方埋单”幻觉的决心。

保监会近日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强调,“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私募基金、股权投资计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保险资金运用创新业务,要遵循审慎合规原则,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或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公司通过支付固定投资回报或约定到期、强制赎回投资本金等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

监管趋严提高了险资参与PPP项目的门槛。在重风险控制的市场规范期,对PPP项目和险资投资两方面都提出了新问题。一方面PPP项目发起方要考虑如何吸引更多高效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另一方面,险企更关心投资渠道规范收紧的环境下如何更优配置投资组合。上海济邦咨询公司董事长张燎称,如果PPP项目与配套制度不能及时改善,相关监管新规将令险资更难参与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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