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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康制药财务造假]尔康制药回复同业竞争质疑:双方业务并无重合

时间:2019-01-08   来源:股价基本分析   点击:

尔康制药

针对深交所关于同业竞争的问询函,尔康制药12月1日晚间发布公告,逐一回复了深交所的三点问询,公司表示并不存在违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

11月29日,深交所向尔康制药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核查并说明豫兴康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范围、生产情况等,说明豫兴康拟生产产品与公司现有产品的异同,说明实际控制人是否违反IPO时同业竞争承诺。

公告显示,2016年5月,帅放文拟使用自有资金对下游胶囊制剂企业进行投资,成立了豫兴康,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帅放文和曹再云,分别持有80%和20%的股份。

此后,豫兴康收购了武陟维尔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原济南维尔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康”)和哈尔滨市天旭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旭药业”)。

按照计划,豫兴康未来的主营业务范围为淀粉胶囊制剂、注射剂、片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和销售,已备案的两个项目分别是“年产胶囊剂200亿粒、小容量注射液剂2亿支、片剂5亿片项目”和“年产原料药10吨项目”。

但截至目前,豫兴康仍在建设期,并未形成产能,维尔康、天旭药业也均处于停产阶段。

公开资料显示,豫兴康及子公司拥有的药品批文,与尔康制药现有药品批文重叠度并不高,发生重叠的只有维生素C片、复方磺胺甲恶唑片两项批文。

目前,尔康制药及子公司并未实际生产维生素C片和复方磺胺甲恶唑片两个产品,公司董事长帅放文承诺:豫兴康形成产能后,也不会生产与尔康制药相同品种的产品。

早在豫兴康成立之前,为了避免资金占用、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帅放文就已做出过相应承诺:尔康制药有权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收购豫兴康,若尔康制药无意收购,豫兴康资产将转让给与其无关联的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以确保其与尔康制药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实际上,当初设立豫兴康,就已经考虑到尔康制药未来的业务发展。按照帅放文的战略规划,豫兴康的设立可充分利用河南人口大省的优势,加速淀粉胶囊制剂在国内市场的推广,从而带动尔康制药空心胶囊和软胶囊原料的销售。

为了进一步规避同业竞争,避免与尔康制药经营范围的重合,2017年12月1日,豫兴康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决定,将原有的“淀粉及淀粉制品、医药辅料、药用胶囊、保健食品的生产及销售、技术服务咨询;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经营范围去除,仅保留“化学、生物原料药及制剂、中药材提取制剂产品、化工产品;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进出口”等业务。

据记者了解,在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下,企业开展原料药、药用辅料、成品药生产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2、取得《药品注册证》即药品注册批准文号(2017.11.30日之后原料药、药用辅料不再单独发放注册批件);3、药品注册证记载的品种(剂型)以及生产地址通过了GMP认证并取得《药品GMP证书》(药用辅料的生产不需要药品GMP证书)。

也就是说,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并具有类似“化学、生物原料药及制剂的生产”等经营范围,不代表该企业已可以进行药品生产活动。

从上述公告不难发现,按照豫兴康的现状以及尔康制药的未来业务安排,双方产生业务重合可能性并不存在,同业竞争更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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