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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杠杆是什么意思_降杠杆同时应完善相关信披制度

时间:2019-04-05   来源:热点题材   点击:

降杠杆

近日刘姝威发公开信,称钜盛华七个资管计划(持股比例6.9%)已于2017年末到期,其中动用两倍杠杆,请求监管部门命令立即清盘,不得续期。钜盛华回应称与相关方充分沟通约定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刘姝威再怼:谁有权力“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为何此前没有依法公告“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笔者认为,在推动降杠杆的同时应注意完善相关信披制度。

2016年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对产品杠杆作出限定:股票类和混合类杠杆不得超1倍,固收类和其他杠杆率限定为3倍和2倍。《暂行规定》有“新老划断”过渡期安排,比如对不合要求的结构化私募产品,不要求立即降低杠杆倍数,但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为防监管套利,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参照执行《暂行规定》。

杠杆率不合要求的私募产品合同到期后必须清盘,这是毫无疑问的,有关各方对此也没有异议,但“清盘”到底该如何操作,《暂行规定》及相关《通知》并无详细规定。宝能系以“延长资管计划清算期”打个擦边球,不能说这就是违规。设想一下,若私募产品到期后清盘就是次日将筹码一股脑通过二级市场或大宗交易全部抛售,如此巨量筹码市场很难承接,不仅抛不出去,也直接造成股价巨幅波动,影响股民利益。笔者认为,理应为私募产品留出一个合适的清盘抛售期,但也不能任由其拖延清盘,建议为私募产品留出1个月左右的清盘抛售期、限期清盘,由相关部门在专门文件中予以明确。

具体到目前钜盛华七个资管计划的清盘操作,笔者认为,既然相关《通知》已赋权基金业协会,那么在“清盘”操作具体规则的空窗期,可由基金业协会指导钜盛华执行清盘操作,同时以此作为其他产品清盘操作的指导范例。

有股民认为,刘姝威发公开信是操纵市场,笔者觉得这言过其实。私募产品不合规定要求理应清盘,这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刘姝威指出钜盛华资管计划需按规清盘,散户迟早要面对这个事实,散户买入万科股票,就应提前将这些影响纳入预期。若万科股价确实物有所值,且钜盛华资管计划清盘有个合适的抛售期,又岂会因为某个大股东的抛售而下跌?否则,就得反问当前万科股价是否由于筹码大面积锁定导致市场操纵而虚高。

不过,对于刘姝威以独立董事的身份请命监管层,要求责令钜盛华资管计划立即清盘,笔者认为似欠考虑。独立董事处理的事宜是上市公司内部事宜,其职责是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钜盛华七个资管计划是否清盘,或并非万科公司的内部事宜,且没有及时清盘对中小股东甚至是好事,由此才会有部分散户对刘姝威的公开信不领情。相关资管计划不及时清盘,对社会公众利益有影响,或许刘姝威从这个角度以学者等身份请命更为合适。

本案最为核心的问题是信披问题。2017年证监会出台减持新规,其中规定大股东等减持需预披露,但如果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却不适用这个新规;由于宝能系买入万科股权均是二级市场买入,因此新规中的预披露制度不适用于它们,散户或只能依靠收购制度规定,在大股东减持量达到5%时才能事后知道相关减持信息,由此可能形成制度漏洞。笔者认为,从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披义务的角度来看,宝能系旗下的钜盛华七个资管计划在去年年底到期后,其清盘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及时发布公告,这应上升到制度层面补漏洞,毕竟这些信息对股价有相当影响。

总之,高杠杆是金融脆弱性的总根源,降杠杆、防风险是当前资本市场监管的一大主题,有关各方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而在降杠杆的同时,也应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以此强化对普通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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