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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划断 过渡期]“新老划断”的猫腻不容忽视

时间:2019-02-10   来源:行业   点击:

中国股市的一系列改革和监管政策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莫过于“新老划断”,而猫腻最大的也当非“新老划断”莫属。

“新老划断”的猫腻不容忽视

“新老划断”的猫腻不容忽视

谁也说不清“新老划断”作为改革过程中的一种缓冲手段究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盛行起来的。然而,不争的事实是,“新老划断”在中国股市的改革进程中,不仅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简直几乎可以说无处不在,无所不在,而且越是尴尬的事情,越是离不开“新老划断”,似乎什么事情都可以用“新老划断”去排忧解难,逢凶化吉似的。先前退市政策的PT、ST再在ST上加*备受批评之后,于是就又奏起“新老划断”的法宝。2014年10月,上交所发布了新的《上市规则》,新规生效前已退市的公司,而在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却仍可适用原《上市规则》的规定。换言之,采取这样的新老划断之后,对部分业绩好的退市股利好。如果说,万福生科的该退不退和欣泰电气的强制退市可以算是新老划断,那么欣泰以后那些虽有欺诈发行情节却仍然仅按现行《证券法》罚了个几十万了事的案例又算什么呢?如果这样的做法不难以《证券法》未改为托词,那么难道强制退市也有个什么新股新办法老股老办法?

“新老划断”对于很多固有存量或既成事实不得已还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不妨说大多是出于无奈。例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并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自由交易。即使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在经营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后,如果坚持购买高风险等级的产品,在经过必要承诺和确认程序后,仍然可以参与相关的投资活动。这当然是可以理解的。否则,难道真能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限制其投资自由,甚至不准其入场交易?另外,对于私募业务实施一、二级市场的隔离式监管,固然不失为设立了一道隔离风险的防火墙,也符合当下的监管逻辑。不过,倘若仅仅通过增设一个私募管理机构备案来受让经营外业务,而当两家私募管理机构仍然是同一主体时,则这一分隔监管的意义岂不也将有名无实?

尽管强监管、去杠杆是当前的大趋势,但是无可否认,有一些“新老划断”充其量不过多了一些表态意义,而少了一些实质性的改革和创新的内涵。正因为此,动不动就出台的“新老划断”短期内对于市场的冲击作用虽然不可谓小,然而对于市场长期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则并无太大的补益。举例来说,在并购重组的问题上,一会儿限制借壳,一会儿又鼓励重组。有关的监管意见就好像孩儿脸,变起来比什么都快。而恰恰正是在这里,到底什么是新,什么是老,都让人难以去分得清,又有什么“新老划断”可言呢?对此,人们不能不怀疑,如果不是为了迁就市场关联方的什么利益需求,那么,莫非监管者还有自己的某种特殊利益需求不成?!

在笔者看来,随心所欲的变脸是“新老划断”的最大猫腻,无疑也是市场监管最要不得的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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