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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打破刚性兑付_理财产品打破刚兑动真格 数十万亿资管“钱袋子”缩水几何

时间:2018-11-30   来源:市场   点击: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消息一经公布,市场人士惊呼,涉及数十万亿规模的资产管理市场,即将迎来统一监管。

对于长期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而言,打破刚性兑付,以后是否就没有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以前对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一旦出现兑付困难,金融机构还会兜底,这不是好事吗?为什么现在又要打破刚性兑付?面对资管新规,不少投资者会有这样的疑问。

据记者了解,事实上,这是由于刚性兑付严重扭曲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扰乱市场纪律,打破刚性兑付早已是金融业的普遍共识。那么,在统一监管的大背景下,资管业务将会受到什么影响?围绕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理财产品打破刚兑动真格

理财产品打破刚兑动真格

银行理财不保本引关注

近年来我国资管业务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末,银行表内、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分别为5.9万亿元、23.1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17.5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的规模分别为9.2万亿元、10.2万亿元、17.6万亿元、16.9万亿元;保险资管计划余额为1.7万亿元。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共29条,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7点:打破刚性兑付,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控制杠杆水平,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规范资金池,加强“非标”业务管理,提高投资者门槛。

“监管层推出监管新规的目的,在于通过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促进资管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新规明确新老划断原则,过渡期至2019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已发行的产品自然存续到期,不得新增不合规的净认购规模。”中大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景川表示。

过渡期后,不得再发行或续发违规产品。对于此次发布资管业务新政征求意见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老百姓看到打破刚性兑付,不要慌张地以为自己的钱没保障了,而是要分清自己购买的是哪种理财产品。

例如,银行理财分为表内、表外理财,此次《指导意见》要打破刚性兑付的是表外资管业务,表内理财是承诺保本、刚性兑付的。据意见稿相关条例显示,打破刚性兑付监管要求,首先是对净值管理有所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其次,在刚性兑付方面,也有其认定细则,经人民银行或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一是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二是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另外,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对此,上海某私募基金杨经理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里核心是对刚兑的定义,监管文件里首次明确定义了刚性兑付。

杨经理表示,这也是当前很多金融机构普遍采取的一种措施,即通过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易,以及通过自营和理财之间的交易调节收益实现刚兑。但对于什么是公允价值,仍然缺乏明确的定义,预计相关机构可能在此上面作一些处理。此外,对投资非标或者流动性不高的标准化资产,因为缺乏市场交易价格参考,仍可能使用摊余成本法处理。

景川表示,刚兑的存在虽然短期看来保障了部分投资者的利益,但实际上转移了市场风险,这种风险长期积累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构成隐患;此外使得质量较好的管理者和质量较差的管理者无法有效区分,市场淘汰机制失灵。从长期来看,禁止刚兑有助于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通道业务受到重大影响

虽然资管新规政策短期内对资管行业不会造成影响,但近期债市的影响仍在持续,11月22日早间,中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再次逼近4%。据报价显示,11月22日10年期国债成交收益率最高至3.99%,目前略有回落,中金所国债期货当日早盘亦全线下跌。

业内人士表示,近期公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相比于今年2月市场流传的版本,征求意见稿基本与初稿相符,在通道等方面略有放松。因此,市场一开始不乏乐观解读。

不过,也有部分分析人士指出,资管新规的市场影响可能不仅于此,“靴子落地”后债市有可能还会面临更多负面冲击。近日华创债券研究团队就提道,资管新规对现有业务的影响远比非银机构想象的要大得多,未来银行现有违规业务调整对债市的负面影响也将逐渐显现。

随着后续细则的逐步出台,监管对市场的影响还远未结束,慎言利空出尽。

根据草案的相关条例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此次引入合格投资者的概念,明确私募产品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相比于当前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门槛明显大幅度提高。原来合格投资者的门槛是,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杨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杨经理表示,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然而,现在的门槛有所提高,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对于起售门槛100万的标准并没有提及改动。

景川认为,首先是通道业务受到重大影响,市面上绝大多数结构化通道业务都受到限制。其次是新规对投顾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资管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作为投顾已经成为惯例,按照新规,目前市场上大比例的投顾都达不到要求。再者,杠杆比例的下降可能会降低部分客户的吸引力,如一些量化对冲的产品,本身绝对收益有限,需要依靠加杠杆提高收益率。

另外,部分MOM由于对于投资者人数的限制而可能受到影响。与此同时,对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合规要求大幅提高,资管业务流程可能需要重新梳理。总体上,本次新规在方向上是去通道化,之前以结构化通道业务为主的公司需要逐步转型主动管理。期货资管或需要加强人才培育的力度,做主动管理型产品,体现出期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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