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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的情形】八类情形将中止IPO审查 监管层再出狠招

时间:2019-01-18   来源:热门资讯   点击:

IPO审查

昨日,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两则“发行监管问答”,就IPO申请的反馈回复时间、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更新了对IPO预先披露材料报送等相关事项的要求。

根据新发布的监管问答,IPO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须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回复反馈意见,否则将被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发行人的申请自受理后至通过发审会期间,若发生八类情形将中止审查;IPO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直接终止审查。再融资发行审核申请也将参照IPO审核的要求执行。

此次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对现行IPO中止审查的各类情形进行了全面梳理。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控人、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等的不当行为都可能触发中止审查条件。

具体而言,发行人申请自受理后至通过发审会期间,发生如下情形将中止审查:

发行人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导致审核程序冲突;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若发行人IPO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将被直接终止审查。

在此基础上,新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还要求,若触发中止审查条件,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须在获知后2个工作日内主动提交中止审查申请。如果发现知而不报,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问答,发行人中止审查事项消失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并履行规定程序。恢复审查后,发行部按照发行人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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